近日,美西方一些政客針對香港警方依法對《蘋果日報》采取執(zhí)法行動和《蘋果日報》??f三道四,稱香港國安法“界限模糊”,“國安法扼殺言論和新聞自由”,制造“寒蟬效應(yīng)”,云云。
國務(wù)院港澳辦發(fā)言人日前發(fā)表談話嚴正指出,《蘋果日報》及其有關(guān)人員涉嫌勾結(jié)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,被香港警方依法拘捕、檢控、凍結(jié)有關(guān)財產(chǎn),這是依法辦事,是維護香港法治的必要和正當之舉,與保護言論和新聞自由毫不相干。言論和新聞自由不能成為犯罪行為的“擋箭牌”,傳媒機構(gòu)也不能成為免受追責(zé)的法外之地。在法治社會,無論是誰,觸犯法律就應(yīng)受到懲處。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發(fā)言人日前表示,僅以涉案單位是個別新聞機構(gòu)、涉案者是個別新聞機構(gòu)負責(zé)人,就認為是打擊新聞自由,這不是裝糊涂,就是別有用心,惡意顛倒黑白、混淆是非。
事實上,香港國安法對四類罪行的界定非常清晰,不是國安法“界限模糊”,而是美西方政客“視力模糊”;不是特區(qū)政府制造“寒蟬效應(yīng)”,而是《蘋果日報》無法繼續(xù)煽動民眾憎恨國家,令美西方失去了策動“顏色革命”的其中一個平臺,惱羞成怒、氣急敗壞。
香港國安法對罪行界定清晰
被警方拘捕的《蘋果》高層五人涉嫌“串謀勾結(jié)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”。那么,香港國安法對該罪是如何定義的呢?
國安法第二十九條訂明:“……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(gòu)、組織、人員實施,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(gòu)、組織、人員串謀實施,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(gòu)、組織、人員的指使、控制、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,均屬犯罪:……(四)對香港特別行政區(qū)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、封鎖或者采取其他敵對行動;(五)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(fā)香港特別行政區(qū)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(qū)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嚴重后果。”“犯前款罪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罪行重大的,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”
以上對罪行的界定非常清晰。據(jù)警方所指出,國安法實施以來,《蘋果日報》刊登了多篇文章,呼吁外國制裁及對國家和香港特區(qū)采取敵對行動,正是涉嫌干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。除此之外,國安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八條,對“分裂國家罪”、“顛覆國家政權(quán)罪”、“恐怖活動罪”均有清晰界定。美西方政客根本就沒有耐心研讀香港國安法的具體條款,或者根本就不屑于研讀香港國安法,自以為是的信口開河,對中方指手畫腳,蠻橫無理。
《蘋果日報》并非正常傳媒機構(gòu)
創(chuàng)辦于1995年的《蘋果日報》,是英國人撤離香港前布下的一枚“棋子”,正如其在統(tǒng)治香港百馀年間都不愿意推動政改,而在回歸前的十年間突然“良心發(fā)現(xiàn)”推進政改一樣,都是為了在香港回歸后企圖仍能控制香港。
《蘋果日報》從起家開始,就不是一個正常的新聞傳媒機構(gòu),先是以渲染色情、窺探公民隱私來吸引讀者眼球,后來逐步成為香港最大的造謠機器?!洞蠊珗蟆吩崂怼短O果日報》100個謊言僅是“冰山一角”,從“反國教”到非法“占中”,再到“反修例”,其制造的謊言何止100個!這些年來,《蘋果日報》利用香港在國家安全上“不設(shè)防”的制度漏洞,以攻擊、抹黑、丑化特區(qū)和中央政府為主業(yè),扮演了分化、撕裂、煽動香港社會的丑陋角色,不斷挑戰(zhàn)“一國兩制”和基本法的底線。特別是“修例風(fēng)波”以來,《蘋果日報》與美國政客遙相呼應(yīng),“蘋果”請香港的政棍大談“違法達義”“暴力有時也是解決問題的方式”,美國政客大談香港暴亂“是一道美麗的風(fēng)景線”;《蘋果》老板黎智英到美國宣稱,香港的游行是“為美國而戰(zhàn)”,美國國會通過了“香港人權(quán)與民主法案”。得意忘形之際,《蘋果》也將自己的賣國本色暴露無遺。
在任何國家,新聞傳媒機構(gòu)都不得危害國家安全,不得煽動暴力,否則,一定會被追究法律責(zé)任?!短O果》卻赤裸裸的危害國家安全、煽動暴力,早已不是一個正常的新聞傳媒機構(gòu),而是外國勢力的代言平臺、造謠機器。
“壓制言論和新聞自由”是胡扯
美西方政客詆毀香港國安法,攻擊追究《蘋果》法律責(zé)任是“壓制言論和新聞自由”,制造“寒蟬效應(yīng)”,這是一派胡言!國安法制裁的是《蘋果》,不是“新聞自由”;不要總是拿“新聞自由”說事,這是對“新聞自由”的褻瀆?;痉ūU舷愀劬用竦难哉?、新聞、出版的自由,但不保障“假新聞的自由”,不保障“煽暴言論”的自由。僅僅以《蘋果》的倒閉,得出“壓制言論和新聞自由”的結(jié)論,是極其荒謬的!
事實上,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后,香港的眾多媒體都嚴守法治底線,沒有像《蘋果》那樣肆無忌憚的挑戰(zhàn)法律權(quán)威,香港警方也沒有對除了《蘋果》以外的其他媒體采取執(zhí)法措施。香港國安法實施后,進入香港的境外新聞媒體及從業(yè)者有增無減,足以令“國安法扼殺言論和新聞自由”的污蔑不攻自破。同時,美西方政客炒作的所謂“香港警方拘捕大批異己人士”也是無稽之談,據(jù)時任特區(qū)政府警務(wù)處處長鄧炳強5月11日的介紹,因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被警方拘捕100余人,這個數(shù)字與香港740萬人口、與“修例”期間上街游行動輒幾萬、幾十萬人的相比,是實實在在的“一小撮”,何以得出“香港警方大規(guī)模拘捕異己人士”的結(jié)論?
如果說以往沒有香港國安法,一些人還可渾水摸魚;如今,香港國安法清晰地界定了四類罪行,并非“界限模糊”,廣大香港市民看得清清楚楚,美西方政客還是檢查一下自己的視力,仔細看清楚了,不要再胡亂狂吠、喋喋不休!
?。ū疚淖髡邽楦蹍^(qū)全國政協(xié)委員,香港新時代發(fā)展智庫主席,暨南大學(xué)“一國兩制”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、客座教授)
註:《大公報》獨家發(fā)表,如有轉(zhuǎn)載,請注明出處。